期货圈,大事件
作者:管理员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量:(61) 点赞:(46) 日期:2024-02-01

1月31日,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简称“中期协”)发布的《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

  《规则》明确,期货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经理层对声誉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期货公司需建立或指定部门或团队负责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要求期货公司应设置新闻发言人,其中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相关人员,中期协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信息档案。

  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在期货行业发展过程中,新的业态、新的业务模式不断涌现,尤其是在互联网工具的辅助下,期货行业的舆情管理已成为行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声誉也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因此,期货公司以及从业人员作为公司声誉主体,其行为需要得到规范,确保期货公司业务能够顺利运营,继而推动行业服务国民经济的大局。

  加强对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

  为引导期货公司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期货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中期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境内外实践经验,结合我国期货行业实际,起草了《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规则》。中期协表示,《规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誉作为期货公司长期培育积累的无形资产,不仅是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也是确保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战略资源,加强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培育和维护期货公司及行业的良好声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随着期货行业机构规模的逐渐扩张、期货公司产品的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以及金融市场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在新时期资本市场形势下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日趋重要,且单一机构的声誉风险可能传导至其他机构,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此外,近年来,期货市场声誉事件有所增多,同时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新闻和信息传播方式发生巨大变化,舆情信息更加多元复杂,交互性增加、隐蔽性增强、不可控性增大,对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另外,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声誉风险管理意识存在个体差异,部分工作人员对声誉风险的内涵及重要性缺乏深刻认识,存在把声誉风险管理与公司风险管理、业务发展等割裂开来的情况。考虑到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中期协认为有必要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建立统一的制度规范,从总体框架和具体操作上对期货公司开展声誉风险管理提出基本要求。

  “继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行业后,期货行业也迎来了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则。”上海东亚期货首席经济学家景川在接受记者时表示,经过30多年运行发展,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服务实体的功能不断得到增强,期货品种也渐渐覆盖经济运行中的基础原料以及初级产品,市场规模也持续增加,在全球债务驱动模式下,其风险管理以及资产配置的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随着参与期货市场的产业、机构以及个人越来越多,期货行业自身建设的的完善日益凸现,在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之后,期货行业已经纳入法治管理的轨道。

  景川同时表示,在行业发展过程中,新的业态、新的业务模式不断涌现,尤其是在互联网工具的辅助下,期货行业的舆情管理已经成为行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声誉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资本,同时也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更是一种超越财富和权势的文化软实力。“期货公司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作为公司声誉的主体,其行为需要得到规范,确保期货公司能够业务顺利运营。”景川说。

  期货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最终责任

  《规则》共四十一条,主要包括:明确声誉风险及声誉事件定义、提出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原则、要求期货公司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要求期货公司确定声誉风险的覆盖领域和管理机制、规范声誉风险的处理流程与应对措施、明确自律管理要求和适用范围等内容。

  其中,对于期货公司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定义,《规则》明确表示,声誉风险是指因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交易者及社会舆论对期货公司产生负面评价,从而损害期货公司品牌价值,不利于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行业形象的风险。期货声誉事件是指引发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规则》还提出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全局性、全面性、匹配性、前瞻性、审慎性、时效性,旨在要求期货公司将声誉风险管理贯穿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规则》还对期货公司相关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等进行了明确,要求期货公司确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内的声誉风险管理架构及各层级的职责分工,规定工作人员的执业规范,并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其中,《规则》明确期货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期货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期货公司经理层对声誉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规则》要求期货公司建立或指定部门或团队负责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除首席风险官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配合做好声誉风险处置相关工作。同时《规则》要求期货公司应设置新闻发言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其中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货公司应保障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及资源配置。此外,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或指定部门或团队负责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配合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规则》还要求期货公司在战略规划、公司治理、业务运营、信息披露、工作人员行为管理等经营管理的各领域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并防范声誉风险与其他风险类别的交互影响和转化。期货公司要制定并持续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机制,并提出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梳理影响声誉的风险来源,保证对外发布内容真实、准确与完整,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的岗位素养和条件,建立工作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要妥善保存声誉事件情况。

  《规则》还规范了期货公司处置声誉风险的流程和应对措施,对处理声誉事件的各流程和环节进行细化要求。对于重大声誉风险,应当于发现24小时内报告;对于特别重大或紧急突发的声誉风险,应当于发现30分钟内报告。此外,还明确了中期协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的声誉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因自身过错引发声誉风险、不当处置声誉风险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中期协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信息档案。

  景川表示:“《规则》对期货公司组织建设、制度设置以及行为规范方面均提出相关要求,确保期货公司不因独立的舆情传导为系统风险,从而损害整个行业,继而影响行业服务国民经济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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